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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何謂防衛過當與正當防衛的爭議 [打印本頁]

作者: 海軍卡普中將    時間: 2018-5-5 01:19 PM     標題: 何謂防衛過當與正當防衛的爭議

本帖最後由 海軍卡普中將 於 2018-5-5 01:27 PM 編輯

前兩天TVBS網路新聞

壯男護妻推人變防衛過當…判賠200萬 法官:奪棒即可

吳男為了閃避和自我防衛,下意識地用手推了對方一把,林男因此人往後倒,頭部撞到地面;吳男當下立刻報警處理,警方到場後,林男則到醫院就醫,被診斷出頭部外傷、顱骨骨折、顱內出血、水腦症,後來還喪失嗅覺,因此對吳男提告傷害和求償。

桃園地院審理後,發現吳男身高178公分、體重約122公斤,林男則只有167公分、體重約62公斤, 2人體型相距甚大。法官認為若是要防止繼續被毆打,只要能「適時奪下」鋁棒即可,但吳男卻出手把林男推倒造成重傷害,已經超過了正當必要的防衛。

林男則到醫院就醫,被診斷出頭部外傷、顱骨骨折、顱內出血、水腦症,後來還喪失嗅覺,因此對吳男提告傷害和求償。

一審依傷害人之身體致重傷罪  判處吳男1年4個月徒刑;案件上訴到高院,審理期間林男和吳男達成和解,吳男同意賠償林男200萬元,高院改判他 1年徒刑、緩刑  5年。

小弟想問的是大家對這件如何看待


第一


倘若今天攻擊防守兩方體型互換結果會是??


第二


若是同樣事情今天攻擊方是拿或著拿


法官是否要判


適時的空手奪白刃


適時的奪槍接子彈









作者: 呆呆呆的我    時間: 2018-5-5 01:34 PM

台灣的法律很奇怪
常常保護壞人比好人多
作者: ===james===    時間: 2018-5-5 01:54 PM

正當防衛是讓對方失去行動能力
不是造成後遺症
只是刑期太高
要看原因

作者: Cappuccinocs    時間: 2018-5-5 01:55 PM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104140103    時間: 2018-5-5 02:08 PM

應該說
不能過度防衛
到嚴重傷害的地步?
作者: ab12a222    時間: 2018-5-5 02:23 PM

台灣的法律都在保護壞人啊...
嘴巴說著給罪犯一次機會
除非受害者也是有權有勢的人
不然一般老百姓遇到這些罪犯 還是閃遠一點的好
有錢判生  無錢判死~可不是網路說說而已
作者: nenewu    時間: 2018-5-5 02:26 PM

主要關鍵還是在於對方是否還有攻擊能力來決定,而這部分通常是見人見智,當事者在危機當下的判斷跟法院上法官的判斷本來就不一樣,因此才會造成爭議的產生
作者: kzh314    時間: 2018-5-5 02:30 PM

法官決定一切  大概是這樣

有個蠻有趣的案例
就是歹徒持刀的方式也算是判定危險性跟殺意的一種
如果是反手 會比較嚴重
正手就表示他可能只是壯膽
作者: 631018    時間: 2018-5-5 02:42 PM

這不就是所謂的公平與正義嗎?
看得到的事實就是這樣時,
有多少人會真正用心去尋求真相?

單單就體型跟受到的傷害去判,
原本就很難釐清所謂的真相,
將心比心,
今天如果換成您是法官,
您認為能改變什麼?

提供線索或證據的是誰?
用不用心或是認不認真去發掘真相,
不會是法官,
所以有錯的不應該是判刑的人而已。

或許很多人會說,
這種小案件,
原本就不太可能會找到什麼相關的事物來做佐證,
但是,
真是這樣嗎?
理由我想應該大家都能自己想出一堆來吧。

不過我好奇的一點是,
男子是為了護妻才造成對方的傷害,
不過這最基本的理由竟然被無視掉,
還真是有趣,
要傷害他人的人,
可以因為對方的防衛受到傷害時,
就變成受害者,
這豈不是要人別學習保護自己的方法,
等著受到傷害就好?
不然那天從受害者變成加害者,
豈不冤枉?


個人愚見,如有冒犯,還請見諒。
作者: qazwery1    時間: 2018-5-5 02:44 PM

台灣的法律就是很奇怪....不過今天換個角度想...如果今天那個推人的是地痞流氓的話那就又是不一樣的結果了
作者: r123379263    時間: 2018-5-5 03:24 PM

台灣法律本來就很烏龍了
不然哪來的恐龍法官?
怎麼判都會有人抗議
作者: crot3678    時間: 2018-5-5 03:30 PM

我的認知是 正當防禦 有牽制到敵人的能力 如果敵方過於兇猛 導致需要攻擊就可攻擊
那防衛過當是 敵人已經沒有攻擊動作 且自願投降 但我還攻擊他 這就是防禦過當
作者: mnnmnnmmnn    時間: 2018-5-5 03:48 PM

完全看法官的心情
他如果上班前跟另一半吵架
那你做什麼都是防衛過當
作者: 地滅    時間: 2018-5-5 03:58 PM

再發生事情的時候很難去冷靜吧
法官可能只會看片面而已

作者: 阿洛斯‧薩德    時間: 2018-5-5 04:27 PM

這部份牽扯到法官的自由心證問題!這裡比較偏向刑訴法的部分,暫不討論~先看看刑法正當防衛的基本定義吧~
刑法 第 23 條 (正當防衛)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本條構成正當防衛的要件,關鍵在於「現時不法」之侵害!何謂現時不法?簡單來說,譬如你在捷運上跟一個人因座位而爭吵起來,突然對方踢你,而且這個行為還正在持續進行中,這就是所謂「現時不法」侵害!你適時的反擊則構成正當防衛(23條前段~)。反過來說,如果對方只踢你一次就停止,而你還以顏色並持續的對對方動粗,那麼你就不構成正當防衛!而是叫防衛過當(23條後段~)!

我可以了解法官做出這個判決的主因,不過如果真要雞蛋裡挑骨頭,老實說,其實我並不認為法官的自由心證是完全合乎情理!當一般人正在面對突如其來的攻擊時是很難保持理性的!意思就是說,你推了對方一把也應該是在情理之中!在那種情況當下,誰會想那麼多?有些人或許會把對方棍棒奪走,但也有些人就是直接反擊!所以我個人是對法官的判斷,是抱持保留態度

言歸正傳,我想審判法官的見解應該是,加害人雖持有棍棒,但加害人已被被害人推倒導致頭部受傷。換言之,加害人現在是處於加害動作結束的當下!而被害人推倒加害人,就法官的角度來看,那就叫做防衛過當!因為現時不法侵害已經結束!

而對於問題一,體型互換,我也是認為這樣的話,法官自由心證,確實有可能會出現不一樣的判決!因為體型上優勢,這的確是可以成為自由心證之一的合理理由!但,還有一個重要的點,就是加害人頭部受傷這件事,光是這點就很難說服法官己身無罪!講得簡單一點就是,整起事件實質的真正受害者,也只有那位本來要加害別人的加害者!而你被害者並沒有受到真正實質上的傷害!我想這大概就是法官自由心證最主要的理由吧(法官的自由心證,是針對實質受到傷害的那一方所做的裁判)。

另外,關於問題二,若今天加害者手上所持武器是。我覺得這個確實比較有爭議些,不過若真是如此,這事件的緊急狀態就會比原先得更加嚴峻,我想法官應該會把這個緊急情況也把它考慮進去的!因此不至於會說,奪去刀或槍就能解決事件而加害人被推受傷而判決有罪!畢竟事件的層級不同阿!這就是跟比例原則有關。譬如,總不能犯竊盜一律處以死刑吧?你說對吧?

所以,關於這個事件,對於手持棍棒的加害人因而受傷,判決被害人賠償一事,這個判決我認為尚且在「」的範疇之內,與其說無不妥,倒不如說個判決還可以再輕一點!若我是法官,輕判的理由應該會是,最前面某段所言,人在緊急狀態中很難合理期待人類會做出理性的行為!因此遇到緊急事態,不一定每個人都會做出奪棒的行為,也有可能是加以反擊或拿堅硬物品還擊之類的吧~?因此,我個人會在探討犯罪論的前提下,一併將「期待可能性(犯罪三階論之有責性~是比較偏理論討論犯罪的方法學~)」考量進來,當作輕判的主要理由!具體來說,我應該會做出以下判決,「判6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民事賠償部分,判賠100萬元~(本起事件的1年徒刑不符合易科罰金要件)」

另外值得一題的是,還有一個類似的新聞判決,我順便附上標題「護妻勒死小偷判刑遭求償 勇夫:你不覺得奇怪嗎?」我個人是覺得,這篇報導跟版大所發起的這篇報導議題,有異曲同工之處!都是法官認為防衛過當的判決案例!

要我說的話,我感覺這樣的判決,與其說是無不妥還不如說是還可以再輕判一點!再怎麼說,小偷雖然進來造成家主的妻小驚慌,但是人家只是來偷東西的,身上並沒有任何武器,在那當下把歹徒制止就好!把人家勒死(法官考量被害人的家主是海陸退伍,有一身的戰技,對於小偷而言想制服他是輕而易舉~),在我的角度來看,確實防衛過當(但可減輕其刑~因為是處於現時不法侵害!只是過當而已!)至於防衛的那一方則說,「你不覺得蠻奇怪的嗎?那大家何必去工作呢?去偷去搶就好啦,反正你殺死我,你要賠我錢,不是嗎?」

此言差矣!這也如同版大所討論議題我所講的,關於比例原則的問題了!人家只是來偷東西的,你把他勒死,不符合比例原則吧?你說搞不好他會傷人,刑法所討論的是即時所發生的事情!對於未發生而有可能發生的事情,可以去預防但不能過當,因此並不能當作合理正當防衛的理由,而且現時不法侵害已成過去!(當然我不是說這個報導的被害人不得主張這點,只是過於牽強些)!

嘛~以上個人分析,大概就這樣吧~以上所言,不代表本人或任何人的立場!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作者: 黑黑吧    時間: 2018-5-5 04:27 PM

當下狀況到底要怎麼適當地做反應阿  當每個人反應能力都很高喔?如果繼續毆打被打死了  誰要負責
作者: isit300    時間: 2018-5-5 04:34 PM

反正最後決定權都是在法官手上.....
作者: jaichen    時間: 2018-5-5 08:53 PM

本帖最後由 jaichen 於 2018-5-5 08:57 PM 編輯
阿洛斯‧薩德 發表於 2018-5-5 04:27 PM
這部份牽扯到法官的自由心證問題!這裡比較偏向刑訴法的部分,暫不討論~先看看刑法正當防衛的基本定義吧~
...

感謝老司機給小弟上了一課~~
解釋的太完好了....
請接受小弟的膝蓋吧!!
第二則案例~~
我記得那先生主張是....因為太太懷孕....
他擔心自己的懷孕的老婆會被對方攻擊~~

作者: 阿洛斯‧薩德    時間: 2018-5-5 10:51 PM

jaichen 發表於 2018-5-5 08:53 PM
感謝老司機給小弟上了一課~~
解釋的太完好了....
請接受小弟的膝蓋吧!!

是這樣阿!因為這好像是有點時間的新聞了,可能沒有完全記得很詳細,只是想說剛好想到且又跟版大發的文有幾點相吻合之處,就順手拿出來講一下,感謝糾正~

不過關於懷孕之事,恐怕還是很難成立正當防衛(個人想法~)!畢竟,最主要的要件並不符合,當他制伏小偷的當下,現時不法侵害,就已經成為了過去式(因為對方已經失去反擊的能力),此時最好的做法,應該是放鬆力道且叫妻子打電話報警才是比較妥當的做法。

因此,我既不認同也不否定法官的審判標準!很多事情,我們不是當事人,不論我們再怎麼揣測,終究審判的也不是我們,而且關於法官自由心證,這也是刑訴法的明文規定(你也可說是授權法官如此的審判依據),在不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的前提下所做出的判決,才會有實質參考的價值!在這點上,我只能說法官的判斷,在法律程序上是毫無問題的!只是在最後的判決上,法官在勒死小偷與被害人主張保護孕妻的2選1之間,他最後還是傾向選擇了小偷生命大於保護孕妻這個行為事實(簡單的講,法官考量的是比例原則~)!

能說法官錯嗎?這麼說好像不太對!或能說法官對嗎?似乎也不盡然!他只不過是相信在既有的法律規定中,根據這些而做出了這個最終判決,僅僅如此而已~畢竟,法官是人不是神!也會有判錯的時後!因此,他也只能根據現有的法律規定去做審判(就算是根據法律,難道就不會出錯嘛~恐怕這答案是個未知數~),至於對錯嘛~這就不是我們所能輕易就妄下斷語的了(保持中立才是比較好的做法)~
作者: a33109926    時間: 2018-5-6 10:40 AM

所謂的正常防衛就是不能讓壞人受傷
所以啊
學啥武術根本沒屁用
又不能打人
作者: jerrylm    時間: 2018-5-6 02:36 PM

我們看新聞都只是看表面而已
詳細細節跟狀況根本無從得知

兩百萬是有考量雙方經濟狀況下的判決嗎?
有時候法官也會有自己的看法
作者: macleod    時間: 2018-5-6 02:50 PM

其實說法完全無誤  但是問題那只是說法  真正作得到的有幾個?
所以法官也是官  兩張口隨便怎麼說都他對
作者: popo93    時間: 2018-5-6 03:07 PM

這樣已經是恐龍法官了吧,超級不合情理的
作者: DuoMax12002    時間: 2018-5-6 03:28 PM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zxc091987    時間: 2018-5-6 03:46 PM

不清楚真的的事情  但是我認為這樣不算是防衛過當阿

作者: f4625789    時間: 2018-5-6 05:59 PM

當下緊急時候要怎麼做出 不會防衛過當的事呢?  我覺得法官的話很奇怪  奪下鋁棒即可  試問有誰可以站在那裏讓你好好搶下棒子?  又不是拍電影 我覺得既然危害到自身安全 就該保護自己 現在法官所做的判決讓人無言就是了
作者: plack    時間: 2018-5-7 07:28 AM

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之區別,在於行為人所採取的手段是否「必要」,如果手段非屬「必要」,無法成立正當防衛,只能算是防衛過當。判決認為搶下鋁棒的手段為必要的手段,但超出這個範圍就是非必要的行為了。

作者: 萌賤    時間: 2018-5-7 07:53 AM

我是不知道媒體有沒有把整個重點都寫出來
從法官認為奪走鋁棒就好來看
當下不可能會理性判斷說只奪走鋁棒
作者: naposin123    時間: 2018-5-7 10:56 AM

原則上, 台灣的法律, 都是法官自由心證
作者: b9134008    時間: 2018-5-12 02:44 AM

台灣對於防衛過當的判定超級嚴格
法官大概很少碰到自身有危險的情況
外國對這方面的判斷就合理很多
在台灣最好練好逃跑和防禦重要部位的技能
千萬不要對別人動手
作者: jongway    時間: 2018-5-12 06:25 AM

台灣法官對於防衛過當
實在要求過當
一般人很難在當下突發狀況時理性判斷
很多只是憑直覺處理
也許會行為過當
但大部分都情有可原吧!!

作者: stephen6628    時間: 2018-5-12 07:21 AM

只能說現在很多法官都是紙上判案,事後諸葛,
完全沒有設身處地思考當事人若非武功高手怎麼可能精準冷靜的奪棒


作者: NinaZRdl    時間: 2018-5-12 09:08 AM

本帖最後由 NinaZRdl 於 2018-5-12 01:09 AM 編輯

都說了是『下意識』了
閃躲的時候下意識的推一下是很正常的事啊
所謂的下意識,就是本人無心的一個動作
又不是經過訓練的人,就連下意識的動作也要求有精確判斷,難度也太高了吧?
也就是說,長得大隻力氣大就是你不對?
作者: yushi780614    時間: 2018-8-5 03:52 PM

阿洛斯‧薩德 發表於 2018-5-5 04:27 PM
這部份牽扯到法官的自由心證問題!這裡比較偏向刑訴法的部分,暫不討論~先看看刑法正當防衛的基本定義吧~
...

這篇講得真好,建議轉發
作者: jmf362    時間: 2018-8-5 04:15 PM

就是有很多恐龍法官亂判啊..........
作者: i23i23123123    時間: 2018-8-5 04:23 PM

在自我防衛的範圍裡也不能太超過
不然別人都以這個名義反擊他人

作者: 127199    時間: 2018-8-5 04:33 PM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aaaaa91048    時間: 2018-8-5 04:34 PM

法律就是這麼讓人不懂的東西,俗話說的好有錢判生沒錢判死,現在這世界真讓人期待私刑正義
作者: dry125113    時間: 2018-8-5 04:43 PM

鐵棒被繳械,可能跑出把西瓜刀,刀被繳可能還有機關槍,壞人可能不只一把武器,但好人肯定只有雙手。以台灣法官的標準,好人永遠活在生命威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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